
志愿者章程
第一条 总则
志愿工作是指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,在不求物质报酬的情况下,为改善社会服务,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。
志愿者即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,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。
本规定所称的志愿者,指的是在四川博物院注册的志愿者。 一般应符合如下条件:身心健康,热爱博物院事业,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、志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无偿服务,自愿服从《四川博物院各项制度》、《接待人员服务规范》等。
第二条 志愿者享受下列权利
免费参观本馆的陈列展览。
对本馆举办的讲座及其他活动,有优先参与权或一定程度的优惠。
优先参加博物院举办的教育活动。
参加志愿者组织提供的培训。
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。
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。
就志愿者服务工作对志愿者管理组织提出建议和意见。
相关法律、法规及志愿者管理组织制订的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。
第三条 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
履行志愿服务承诺。
自觉维护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形象。
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它义务。
作为志愿者应举止大方,言辞得体,微笑服务。不说粗话脏话,不能与观众发生争执。
每月应参加志愿者活动不少于两天(16小时)。
热爱博物院事业,具有无私奉献,不计回报,爱岗敬业,团结互助的精神。
遵守以上条例。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。
第四条 附则
志愿者工作管理
上岗时着装规范,佩戴志愿者标志,仪表整洁,精神饱满。
参加志愿者服务应准时到岗,如需早退或请假,应预先向宣教部主任或负责人申请,并及时安排好善后工作。
作为志愿者应举止大方,言辞得体,微笑服务。不说粗话脏话,不能与观众发生争执。
在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,及时、主动联系宣教部工作人员,求得更好处理。
表现与志愿者身份不符、有损本馆形象本馆将予以辞退;表现优秀年终予以表彰。
若成为志愿者3个月内,未按时到岗进行义务讲解,则视为自动退出志愿者队伍。